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》(第200号)


 《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》已经2021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  省长 李炳军

  2021年6月28日

 

 

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

省政府规章的决定

 

 

 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新制定出台的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及时清除制度性障碍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过清理,省人民政府决定:

  一、对1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。

  二、对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

  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。

  附件:1.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

        2.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

        3.修改后的省政府规章文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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